各會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浙政辦發〔2016〕140號)的精神,根據《 浙江省生態環境修復工程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管理辦法(試行)》(浙生環協發〔2018〕9 號)的文件要求,現將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續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一章 續證有效期
第一條 在服務能力評價證書有效期滿前2個月內,持證單位應向浙江省生態與環境修復技術協會申請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續證,提交續證相關材料,經重新核準后予以換證。逾期3個月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評價證書自動作廢。
第二章 續證材料
第二條 申請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續證的單位需向協會提交的材料清單如下:
(1) 浙江省生態環境修復工程總承包服務能力評價申請表
(2) 浙江省生態環境修復設施運營服務能力評價申請表
(3)批準設立機構的文件或營業執照
(4)浙江省生態環境修復工程行業自律承諾書
(5)浙江省生態與環境修復技術協會現場評審結果報告
(6)單位現場照片
(7)單位業績
(8)舊證書原件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三條 申請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續證的單位將填寫好的申請表及相關續證申請材料報送浙江省生態與環境修復技術協會秘書處。
第四條 浙江省生態與環境修復技術協會收到續證申報材料后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初步達到要求的,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五條 浙江省生態與環境修復技術協會組織設立浙江省環境修復工程行業認定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及現場核查意見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在“浙江省生態與環境修復技術協會網”進行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批準并頒發資格證書。
第四章 附則
第六條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統一制定,附件下載。
(一)浙江省生態環境修復工程總承包服務能力評價申請表
(二)浙江省生態環境修復設施運營服務能力評價申請表
(三)浙江省生態環境修復工程行業自律承諾書
(四)浙江省生態與環境修復技術協會現場評審結果報告
第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生態與環境修復技術協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生態與環境修復技術協會
2019 年7 月 31 日
通知文件下載:
關于浙江省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續證管理辦法的通知-1.pdf